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
- 1955年12月29日发布
#### 主要内容
1. **工作年限计算**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2. **革命时期工作年限**
-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3. **其他工作时间计算**
- 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
- 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 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 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
-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 - 2 - 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4. **学习时间计算**
- 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5. **复职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又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6. **起义人员**
- 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 补充规定
- 1956年11月12日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注意事项
- 该规定自发布日起有效,对于已经按照1955年12月29日的规定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此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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