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耕地资源而制定的。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1. 适用范围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时,需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过程中,需要委托耕地破坏鉴定。
2. 耕地破坏定义 :
指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如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行为。
3. 鉴定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4. 专家库组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建耕地破坏鉴定专家库,由土地、农业、水利、生态环境、规划、测绘、法律等方面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
5. 鉴定报告编制单位 :
接受委托编制耕地破坏鉴定报告的单位需具备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 鉴定流程 :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为违法占用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一般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
案件查办机关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技术审查小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以上要点概述了耕地破坏鉴定的基本框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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